(以下简称“稽察三局”)做出甬国税稽三处〔2014〕5号《税务处置决定书》,认定YT公司形成外贸出口“实代办署理、假进销”的违规操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运营次序切实加强出口货色退(免)税办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关于出口货色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的,对YT公司已获得的出口退税款25615391。31元予以逃缴。稽察三局于2015年9月24日从YT银行账户中强制扣缴人平易近币25615391。31元施行入库。YT公司不服稽察三局的税务处置决定,向宁波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国税局于2017年6月30日做出甬国税复决字〔2017〕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维持。YT公司对原行政为及复议决定均不服,因而成讼。
“假自营实代办署理”不得申请出口退税。这是正在出口退税机制不完美的环境下,防止操纵消息不合错误称实施骗取退税勾当而做出的性并沿用至今,正在数字经济时代该政策能否仍具有现实的合是一个值得切磋的问题。
宁波市江北区一审认为:稽察三局对YT公司做出逃缴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置决定,对YT公司的权益发生严沉影响。正在做出该处置决定前,未因影响严沉好处举行听证,未充实保障YT公司陈述、的,了合理法式准绳,法式违法,应予撤销。宁波国税局所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稽察三局做出甬国税稽三处〔2014〕5号《税务处置决定书》法式,该现实认定错误,同样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稽察三局做出的甬国税稽三处〔2014〕5号《行政处置决定书》;判决撤销宁波国税局2017年6月30日做出甬国税复决字〔2017〕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1]。
稽察三局做出甬国税稽三处〔2014〕5号《税务处置决定书》能否需要进行听证,有无保障YT公司的法式。本案合用国税发〔2006〕24号文件中“双合同”不克不及退税的法则能否准确。
外行中,合理法式准绳的根基寄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该当正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短长关系人奉告现实并说由,听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看法。行政机关该当奉告、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看法的,并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供给陈述现实、表达看法的机遇。”[3]因而合理法式准绳的合理性,具体表现正在三个方面,即通知、听证和陈述来由。这三个方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式参取权。连系本案,稽察三局正在做出税务处置决定之前,没能对YT公司所享有的法式性进行奉告,没有保障行政相对人YT公司陈述的,即没有达到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这是再审撤销本案二审讯决的底子缘由。
宁波市中级二审认为:虽然《严沉税务案件审理法子》正在2015年2月1日才起头实行,晚于本案诉行政处置决定做出的时间,因为涉案逃缴税款数额庞大,仍应保障YT公司正在决定做出过程中的法式参取、陈述的。YT公司自2014年3月份起多次通过相关部分取宁波国税局和稽察三局协调、沟通,而且是正在税务处置决定做出后时隔9个月即于2014年11月28日向YT公司留置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置决定书,给了YT公司脚够表达看法的时间。稽察三局是正在认实听取和研究各方看法后才正式发送税务处置决定的。虽未组织正式听证,但YT公司相关本色性陈述、应认为曾经获得保障。稽察三局做出被诉行政处置,其法式应认定,一审讯决认定错误。国税发(2006)24号文是有法令授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第二条明白了“双合同”退税的法则,稽察三局合用该法则对YT公司进行处置并无不妥。判决撤销一审讯决,驳回YT公司的全数诉讼请求[2]。
[3] 拜见章浩:《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仍应恪守合理法式准绳》,载《人平易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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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稽察三局对YT公司做出逃回退税款处置决定的根据是国税发〔2006〕24号第2条之、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项第7目之3的,即“假自营实代办署理”不得申请出口退税。这是正在出口退税机制不完美的环境下,防止操纵消息不合错误称实施骗取退税勾当而做出的性。[4]可是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13号的1条却了外贸分析办事企业能够打点出口退税营业,且该营业模式系本色上的“假自营线号通知布告后来为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7年第35号所代替,对13号通知布告的内容做了调整和完美。故我国目前存正在三种出口模式:自营出口,外综服代办出口,和代办署理出口。[5]由此看出外综服以外的市场从体处置“假自营实代办署理”的出口营业是出于出口监管的需要,是特殊汗青情境下出台的政策并沿用至今,正在数字经济时代该政策能否仍具有现实的合是一个值得切磋的问题。
[4] 拜见陈剑峰 杨曦:《“假自营实代办署理”骗取出口退税的司法认定》,载《中国查察官》2022年第14期第72页。
《最高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第1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义务,该当正在收到告状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数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者无合理来由过期供给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响应的。”稽察三局既没有外行政复议的期间也没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提交载明保障YT公司陈述的,不克不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性。
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稽察三局辩称其于2014年1月7日将载明有陈述权内容的税务稽察草稿(二)奉告YT公司,YT公司此后也先后分三次向稽察三局出具了本案出口环境的申明、弥补环境申明。但稽察三局未能正在复议和一审期间提交前述,二审法院曾经依法认定前述不克不及做为行政行为的。YT公司通过相关部分进行沟通的时间发生正在被诉税务处置决定做出之后,YT公司客不雅上已无法进行陈述、,税务机关未能保障YT公司陈述的,且税务处置决定正在时隔9个月后送达,法式违法。判决撤销二审讯决,维持一审讯决。
《行政复议法》(2009年)第23条,“被申请人该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版面回答,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该法第28条,对于不按照第23条提交行政行为、根据的,视为行政行为没有和根据。该当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宁波YT控股集团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 先后于2010年9月23日、2011年12月9日取J公司签订2份《售货合约》。2012年1月6日YT公司也先后取D公司签订《售货合约》2份。合同内容为向J公司和D公司出口纯银高保线日,又先后取临海市黄鑫电子元件公司(以下简称“黄鑫”公司)签定2份《委托代办署理出口和谈》,和谈商定代办署理黄鑫公司向J公司和D公司出口纯银高保线元人平易近币做为总的代办署理费。另又以购销表面取黄鑫公司签定119份《货色购销合同》,合同中出口过程中相关涉及的货色质量、价钱、数量、交货期及学问产权以及收汇过程中的各环节均由黄鑫公司担任。后YT公司以自营出口的表面收到出口退税款2561539。31元。
综上,本案无论是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角度,仍是从行政诉讼性证明义务的角度,都脚以支撑再审法院做出撤销二审的判决,更况且不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标的“双合同”出口模式具有普遍的现实根本。